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-第9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者,除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首長之懲處,另依規定辦理外,依左列標準懲處之:
一、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;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申誡一次。
二、成績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;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過一次。
三、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為戊等;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大過一次,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。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者,除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首長之懲處,另依規定辦理外,依左列標準懲處之:
一、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;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申誡一次。
二、成績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;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過一次。
三、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為戊等;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大過一次,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