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死亡後遺留之財物,應通知其配偶或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具領。 其親屬之住址不詳者,應定期公告,命其於一年以內具領,逾期無人承領時,其遺留財物於清償債務後,如有賸餘,歸繳國庫。 但其生前有遺囑者,照其遺囑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