航空器登記規則-第16條
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,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,應檢送下列文件:
一、申請書(如附件五或附件六)。
二、所有權登記證書。
三、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。
同一順位有二位以上之抵押權人時,申請書應載明各別債權額。
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,於本條準用之。
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,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,應檢送下列文件:
一、申請書(如附件五或附件六)。
二、所有權登記證書。
三、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。
同一順位有二位以上之抵押權人時,申請書應載明各別債權額。
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,於本條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