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務管理規則-第299條
典禮場所之佈置,應依其性質及規模之大小,就左列規定斟酌辦理。
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,依其規定或成例。
一、典禮名稱橫額,應從右至左書寫,懸掛於會場門首或典禮台之前上方。
二、會場門前之兩側,得懸掛或豎列國旗,並設置必要之裝飾,以壯觀瞻。
三、典禮台上之佈置如左:
(一)典禮台上後壁之正中懸掛國旗一面,國旗之大小,應視場地面積而定。
(二)國旗下正中央懸國父遺像,大小應與國旗相稱。
(三)國父遺像下懸國父遺囑,大小應與國父遺像相稱。
(四)儀式單懸於國父遺像之左,公約或口號(無公約口號者可免)懸於國父遺像之右,其距離視場地情形而定。
(五)典禮台前端置主席台,必要時得襯以檯布,並得放置瓶花。
(六)擴音設備之佈置應力求適當,並指定專人管理,隨時注意音量之調節。
(七)主席、主席團、長官及指導人員之座位,分置於典禮台上之兩旁,其位數視實際需要而定。
(八)典禮台上之兩側,得視場地廣狹,豎列國旗。
四、會場應按出席人數、列席人數、來賓人數及記者人數,分別劃定區域及席次,並得編號。
五、會場內得視狀況佈置發言位置。
六、紀錄席列於典禮台前之一側或兩側。
七、樂隊置於典禮台之側方或其他適當位置。
八、簽到處設於會場門首或其他適當位置。
九、必要之統計圖表及標語,張懸於會場之兩壁或周圍。
十、時鐘應懸掛於適當位置,並注意校正標準時間。
十一、劃定停車場、裝置通信設備及其他設施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