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-第7條
後勤科職掌如下:
一、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。
二、營繕工程之規劃、執行及督導事項。
三、辦公廳(舍)之分配、管理、維修及保險事項。
四、租借房地、港灣、碼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。
五、車輛之購置、管理、維修與調度工作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六、船艇、通訊設備與刑事器材之採購及其維修招標事項。
七、油料之籌補、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。
八、武器、彈藥配賦、保養檢查之規劃、執行、督導及考核事項。
九、服裝之籌製、配發及管理事項。
十、駕駛之僱用、調派及考核事項。
十一、各項辦公設備與應勤裝備之採購、保管及配發事項。
十二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