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會人事管理辦法-第23條
農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,依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(如附表五)計算並提撥總用人費。
直轄市各級農會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五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,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,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,以前三年度核定之農會員工總用人費平均數核算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
農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,依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(如附表五)計算並提撥總用人費。
直轄市各級農會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五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,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,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,以前三年度核定之農會員工總用人費平均數核算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