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-第5條
政黨、聯盟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、開票所執行投票、開票監察工作。
同一投票所、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。
其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、開票所規定名額時,由直轄市、縣(市)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公開抽籤定之,並由選舉委員會事先通知政黨、聯盟派代表到場。
前項未遴派之監察員,依下列規定處理之:
一、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註明願意接受選舉委員會指定投票所、開票所服務者,由各該直轄市、縣(市)選舉委員會逕行指定之。
二、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未註明意願者,視為放棄擔任投票所、開票所監察員。
政黨、聯盟推薦投票所、開票所監察員名冊及備補監察員名冊之黨籍欄,應確實填寫,空白者視為無黨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