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-第15條
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營運前,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,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。
變更時,亦同。
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,應包括營業計畫、業務管理計畫、營運財務計畫、設備清冊、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。
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營運前,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,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。
變更時,亦同。
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,應包括營業計畫、業務管理計畫、營運財務計畫、設備清冊、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