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-第8條
申請配額核配者,應於公告申請期間,檢附申請書及糧商登記證(或營業執照)影本,以通信方式向經濟部委託或委任之機關(構)提出申請,並於規定之繳費期限內,按申請進口貨品數量及每公斤加價費用繳交加價。
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人中、英文名稱、糧商登記證(或營業執照)編號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地址、電話及電傳號碼。
二、申請進口食米商品分類號列、貨名、含米比率、數量、單位、生產國別、進口地之關稅局及其他相關資料。
申請貨品屬含米原料型態混合物或米食製品者,須先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其商品分類號列,並加附海關核發之「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」正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