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-第4條
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:
一、教務處:
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、招生與註冊事務、教學實施、學籍管理、成績考查、教學設備、試務、教學研究、特殊教育、擬訂教學進度等事項。
二、學生事務處:
掌理訓育實施、生活輔導、體育衛生保健等事項。
三、總務處:
掌理文書、庶務、出納、經費運用、財產管理、校舍營繕、工友管理、交通運輸及安全維護等事項。
四、圖書館:
掌理圖書、報章、雜誌及視聽資料等之編目、登記、統計事項及技術服務、讀者服務、資訊媒體利用等事項。
五、輔導工作委員會:
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、教師及社區資源,擬訂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,以推動發展性輔導、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導工作。
六、實習輔導處:
掌理學生實習、技能檢定、學生就業輔導、建教合作、產學合作等事項。
七、國民中(小)學部:
掌理附設國民中(小)學之教務、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等事項。
八、人事室:
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項。
九、會計室:
掌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等事項。